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
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50352-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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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4 管道井、烟道 、通风道和垃圾管道
6.14.1 (强制条文)管道井、烟道 、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,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,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。
6.14.3 烟道与通风道的断面、形状、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(气)通畅,防止产生阻滞、涡流、串烟、漏气和倒灌等现象。
6.14.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,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,并应根据屋面形式、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、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。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.60m,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。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1、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.50m时,应高出屋脊0.60m;2、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.50m~3.00m时,应高于屋脊,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.60m;3、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,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°,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.6m。